-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办法和标准解读
- 发布时间::2020-06-19 丨 发布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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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解读——
关键词:核心、规则、流程
把握创建工作的核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,遵循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的原则,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创新监管机制,强化监管措施,推动社会共治,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。
遵循创建工作的规则 规则包括标准和细则。对各地制定的细则的要求:一是细则要细,要紧扣标准细化,将39项标准向下细化,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项目,要紧盯问题细化,要能解决问题,要能落实;二是细则分值要量化,用数据说话;三是细则考评要科学,多采用随机抽查或倒查的测评方法,不要过多地依靠看文件、看资料、听汇报;四是对社会公示反映的问题,要有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。
执行创建工作的流程 流程分试点创建、省级层面初步推荐、国家层面公示评议、国家授牌命名四个阶段。在试点创建阶段,创建期满要及时申请,如果创建城市自认为还没有把握,可不申报。在省级层面初步推荐阶段,组织者为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,地方政府领导要牵头主抓;要建立由省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、各部门参加、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初评工作组和专家库,要有代表性,做到公正、公平、公开;满意度调查必须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,样本量、抽样方法、调查方法、调查问卷、统计方法等要符合有关调查专业标准和规范,由统计局城调队调查也可以。对纳入推荐名单的城市要按优先次序排队。
《标准》解读——
关键词:否决项、关键项、基本项、鼓励项
标准和细则分值 关键项+基本项的分值为100分,10个关键项的总分值≥40分,22个基本项的总分值≤60分。4个鼓励项的总分值≤16分。同类项中的各单项分值大体相当,关键项的单项分值>鼓励项的单项分值,关键项的单项分值>基本项的单项分值。总分即关键项+基本项+鼓励项=116分,创建城市的总得分≥90分且未被否决,即符合要求。
否决项 创建标准中3个一票否决的否决项定义如下: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按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》的特别重大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界定;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出现“三鹿奶粉事件”“瘦肉精事件”“福喜事件”等恶性事件;“近3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”,指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评价性抽检数据为准,进行分析对比,合格率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,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票否决。
关键项 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”是指党委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,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。
“经费保障到位”,要提出具体量化指标,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,以及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份/千人口·年的检测样本量。
“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”,只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外地通报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,当地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做好后处置工作,严防已检为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或被消费者继续食用。
基本项 在指标分值设置上,执法车辆配置情况要占该项总分的2/3分值;达到3~4名执法人员/辆车的可得满分,达到6~8名执法人员/辆车的可得一半分,否则不得分。
鼓励项 鼓励项是加分项。对于制度、手段、方式、体制创新的事项,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办公室领导批示的,可加分;或国务院食品安安全办公室简报专题刊载的,经审核后也可加分。
“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微生物、理化、农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”,一是检验机构要取得中国计量认证(CMA),二是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是覆盖几个县的区域性检验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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